防疫非儿戏 违法只在一念间
【法律常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新冠肺炎属于乙类传染病,按照甲类传染病管理,适用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
在北京本轮疫情防控中,两名在我院就读的研究生因涉嫌违反传染病防治法,8月18日上午,被警方带到潘家园派出所接受问询和调查。
李某帅、刘某系在读博士研究生。二人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前往中风险城市,并委托他人代填代报系统信息,涉嫌隐瞒移动行程。返京后,二人未按规定进行居家健康观察,仍擅自外出活动。经大数据筛查发现后,二人承认了上述行为。在派出所,民警完成了笔录和传唤登记,拟予拘留处置。但鉴于二人认错态度诚恳,积极配合调查,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经我院领导力保,派出所同意交由医院进行训诫,不再追究法律责任。
疫情防控责任重大,切不可等闲视之心存麻痹和侥幸,须知违法只在一念之间。我院全体研究生要引以为戒,自觉遵守疫情防控各项制度和要求,导师作为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
(保卫处 教育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