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读者丢失书刊,应以同样书刊赔偿,当时无法买到,须到图书馆说明,方可继续借书。不及时到图书馆说明或办理赔偿手续,按过期和丢书合并处理。
2. 三个月仍不能买到同样书刊,图书按原价2-10倍赔偿;丢失的图书是整套图书的一部分,按全套的原价赔偿;期刊按全卷赔偿。
3. 污损书刊,视其污损程度,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复印补缺或酌情罚款;损坏严重,按丢失赔偿。
上一篇: 借阅规则
下一篇: 文献资源介绍与使用指南(2011年版)
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 版权所有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潘家园南里17号
邮码:100021 联系电话:010-67781331
京卫网审[2013]第0150号
文保网安备案号:1101050045
工信部链接:http://beian.miit.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