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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医指南

政策规章

查对制度

发布时间:2014-09-28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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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临床科室

㈠ 开具医嘱、处方或进行治疗时,应查对患者姓名、性别、床号、住院号。

㈡ 执行医嘱时要进行“三查七对”:摆药后查;服药、注射、处置前查;服药、注射处置后查。对床号、姓名和服用药的药名、剂量、浓度、时间、用法、有效期。

㈢ 清点药品时和使用药品前,要检查质量、标签、有效期和批号,如不符合要求,不得使用。

㈣ 给药前,注意询问有无过敏史;使用毒、麻、限剧药时要经过反复核对;静脉给药要注意有无变质,瓶口有无松动、裂缝;给多种药物时,要注意配伍禁忌。

㈤ 输血前,需经两人查对,无误后,方可输入;输血时须注意观察,保证安全。

二、手术室

㈠ 择期手术,在手术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患者的知情同意与手术切口标志均已完成时方可手术。

㈡ 每例手术患者均需佩戴腕带,腕带上必须具备有患者查对所必须的患者身份信息。

㈢ 建立病房与手术室之间的交接程序,麻醉医师、手术室护士与病房医师、护士应当严格按照查对制度的要求进行逐项交接,核对无误后双方签字确认。

㈣ 手术安全核查的参与者、内容及流程须严格按照我院下发的《手术安全核查制度》的要求进行,《手术安全核查表》完成后须归入病历中保存。

㈤ 确保手术前预防性抗菌药物的规范使用,在术前,由病房医师下达医嘱;在手术室,由麻醉医师负责下达医嘱,手术室护士负责核对实施。

㈥ 临床科室、麻醉科及手术室负责人是本科实施手术安全核查制度与持续改进活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㈦ 医务处、护理部及我院医疗质量安全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认真履行对手术安全与核查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管与督查,并有提出与落实持续改进的措施的记录。

三、药剂科

㈠ 调剂处方时,查对科室、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㈡ 发药时,查对药名、规格、剂量、用法与处方内容是否相符;查对标签(药袋)与处方内容是否相符;查对药品有无变质,是否超过有效期;查对姓名、年龄,并交代用法及注意事项。

四、输血科

㈠ 血型鉴定和交叉配血试验,两人工作时要“双查双签”,一人工作时要重做一次。我院应严格使用条形码进行核对。

㈡ 发血时,要与取血人共同查对科别、病房、床号、姓名、血型、交叉配合试验结果。

㈢ 血袋包装核查:血站的名称及其许可证号,献血者的姓名(或条形码)、血型,血液品种,采血日期及时期,有效期及时间,血袋编号(或条形码),储存条件。

五、检验科

(一) 采取标本时,查对科别、床号、姓名、检验目的。

(二) 收集标本时,查对科别、姓名、性别、联号、标本数量和质量。

(三) 检验时,查对试剂、项目,化验单与标本是否相符,以及标本的质量。

(四) 检验后,查对目的、结果。

(五) 发报告时,查对科别、病房。

六、病理科

(一) 收集标本时,查对单位、姓名、性别、联号、标本、固定液。

(二) 制片时,查对编号、标本种类、切片数量和质量。

(三) 诊断时,查对编号、标本种类、临床诊断、病理诊断。

(四) 发报告时,查对单位。

七、影像诊断科及放射治疗科

(一) 检查时,查对科别、病房、姓名、年龄、片号、部位、目的。

(二) 治疗时,查对科别、病房、姓名、部位、条件、时间、角度、剂量。

(三) 使用造影剂时应当查对患者是否对造影剂过敏。

(四) 发报告时,查对科别、病房。

八、供应室

(一) 准备器械包时,查对品名、数量、质量、清洁度。

(二) 发器械包时,查对名称、消毒日期。

(三) 收器械包时,查对数量、质量、清洁处理情况。

(四) 高压消毒灭菌后的物件要查验化学指示卡是否达标。

九、特殊检查室(心电图、肺功能测定等)

(一) 检查时,查对科别、床号、姓名、性别、检查目的。

(二) 诊断时,查对姓名、编号、临床诊断、检查结果。

(三) 发报告时查对科别、病房。

十、建立使用腕带作为识别标志的制度

(一) 对无法有效沟通的患者应当使用腕带作为患者的识别标志,例如昏迷、神志不清、无自主能力的患者,至少应当在重症监护室、急诊抢救室等科室中得到实施,手术患者进入手术室前都应当佩戴腕带作为标识。

(二) 腕带填入的识别信息必须经2人核对后方可使用,若损坏需更新时同样需要经2人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