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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规章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4-09-28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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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为满足医疗需要,安全使用管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特制定本规定。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目标责任制度

一、麻醉、精神药品管理领导小组

二、医务处负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权审批及签名备案工作,组织全院医、药、护人员的培训和考核,考核本院各科室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管理情况,并记录汇总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

三、护理部负责临床科室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保管和使用工作,督促临床科室使用过的麻醉药品、第一精神药品安瓿、废贴的回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登记必须及时、准确。

四、药剂科负责全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计划、采购、验收、保管、发放、调配及专用处方审核和管理工作,配合医务处、教育处组织相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培训考试工作。

五、保卫处负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保管设施设备的安全检查,夜间医院值班巡视和保卫,处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在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出现的治安问题和事件。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专项检查制度

一、麻醉药品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药剂科、医务处、护理部、保卫处等部门定期参加专项检查工作,并做好检查记录。

二、专项检查内容为麻醉和精神药品管理机构和制度是否健全,采购、储存和安全管理是否符合规定,调配和使用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流失,各项纪录是否完整。

三、定期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库房防火、防盗等安全设备进行检查,及时解除安全隐患。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与验收制度

一、药剂科根据临床需要,有计划的购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购入填报《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申请表,上报市卫生局审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采购信息上报。

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购入必须要求供货单位送货到库,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须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入库验收应采用专用簿记录。入库验收应采用专簿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所有登记帐册须保存到药品有效期后5年备查。

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必须严格遵守出库验收登记制度,做到帐、物、批号相符。仓储保管必须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双人双锁)、专用帐册、专册登记。

四、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破损的麻醉、精神药品应双人清点登记,报单位领导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不得擅自调剂给其它单位。禁止非法使用、储存、转让或借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与保管制度

一、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存放要设立专库或专柜,专库和专柜要设有防盗设施,并安装报警装置。

二、专柜要使用保险柜,专库和专柜要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三、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对进出专库(柜)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帐册,进出逐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人签字,做到帐、物、批号相符。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发放与调配制度

一、 医疗机构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在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库(柜),周转库(柜)应当每天清点。

二、门诊药房应当固定发药窗口,由专人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

三、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签名并进行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拒绝发药。

四、药房应指定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药师到药库领取药品。药库发药药师需认真核对发出的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产品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家等信息确认与领药本无误,经领药药师核对,由发药药师和领药药师共同签名后,方可将药品发出。发出药品必须用包装,不得散装发出。领药药师必须亲自将药品运送到本药房,中途不得停留或办理其他事宜,药品到达药房后,应立即将药品存入至专用保险柜内,并由两人完成入帐、校对等相关手续。专用帐册的保存应当在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2年。

五、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专用处方的调剂必须为药学技术人员并经培训考核合格,按照《处方管理办法》有关处方调剂规则与程序以及操作规范认真仔细审核、调配、核对和发药,并进行必要的药品使用交待与安全用药指导,每道工序完成后都应签署姓名。实施双人核对签字制度。对字迹不清、缺项、涂改或有疑问的处方以及无权限处方和不合格处方,药剂人员有权不予调剂。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制度

一、执业医师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医师必须持有北京市卫生局统一颁发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资格证书”,并进行网上备案将本人签名字样交医务处存档,药剂科备案后方可行使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方权。

二、具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应根据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对确需使用的患者开具处方,及时为患者提供所需麻醉药品或者第一类精神药品。

三、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单张处方最大限量按照《处方管理办法》执行。

四、为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医师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在病历中记录。麻醉药品注射剂型仅限于院内使用。

五、医师应当要求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六、各病区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施行基数管理。基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由病区护士长提出书面申请,注明所需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由科室主任签字,报医务处批准,在相应病房药房建册,方可发出。基数的更改程序与此相同。

七、各病区的基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使用后及时领取,定期检查效期。管理人员或药品有关信息变更时,须及时变更调整,并由护士长和药房班组长签名。过期、破损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执行双签名管理,过期与破损报毁应填写报毁单,药品经手人、校对人和护士长签名后,送药房审核登记。

八、药剂科定期对院内各科麻醉药品保管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指导。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病例管理制度

一、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严格按照《处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一)医师书写处方一律用规范的中文或英文通用名药品或专利药品名。

(二)处方的前记、正文、后记的各项目内容应书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三)书写处方药品名、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不得涂改。

(四)医师开具处方时,必须注明临床诊断。

(五)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纸质处方制,用电子计算机打印的纸质处方,应当有处方医师签名或签章后有效。

二、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专用处方,处方统一编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淡红色,处方右上角分别标注“麻”、“精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白色,处方右上角标注“精二”。专用处方不许涂改,凡有涂抹、更改、添加痕迹旁再签名、盖章等情况均属不合格处方。

三、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为患者首次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亲自诊查患者,为其建立相应的病历,留存患者身份证明复印件,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留存诊断证明、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四、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淡红色,处方右上角分别标注“麻”、“精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白色,处方右上角标注“精

五、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每次每张处方用量规定。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为一次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控缓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

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对于某些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为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控缓释制剂不得超过15日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

住院患者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逐日开具,每张处方1日用量。

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院内使用。

七、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报损与销毁制度

一、对于过期、失效或破损的麻醉药品,须登记造册,按照程序向朝阳区提出申请报毁,指定专人负责监督销毁。

二、收回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瓿、废贴由专人负责计数、监督销毁,并作记录。

三、患者无偿交回的不再使用的剩余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按照上述规定销毁处理。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报告制度

一、在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生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发现骗取、冒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及时上报医务处或总值班室。上报朝阳区公安、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

二、具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名单及其变更情况定期报送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和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并抄送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印鉴卡》内容变更情况应当及时到朝阳区卫生局进行变更备案。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回收登记制度

一、病区、手术室等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回收空安瓿、废贴,核对批号和数量,并作记录。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精神药品应办理退库手续。由库房统一回收登记。

二、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必须要求患者将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无偿交回,核对批号和数量,详细记录。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管理和值班巡查制度

一、设立专库或者专柜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门窗有防盗设施。专库应当设有防盗设施并安装报警装置;专柜应当使用保险柜。专库和专柜应当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二、门诊、急诊和住院等药房设麻醉药品、第一精神药品周转柜的,应配备保险柜并安装必要的防盗设施。

三、保卫人员值班期间要加强对重点部位、重点环节进行巡查,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和处理,确保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安全。

四、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各环节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交接班有记录。

五、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入、储存、发放、调配、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必要时可以及时查找或追回。

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统一编号、计数管理,处方保管、发放、回收、销毁由专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