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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医保“特殊病种”问题解答

发布时间:2014-10-15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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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什么是“特殊病种”?

答:凡患恶性肿瘤需在门诊或住院进行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化学治疗(除外单一内分泌治疗、靶向治疗、生物治疗等),可以提出“特殊病种”申请,在批准期限内,享受“特殊病种”医疗费用报销待遇。

 

2. 如何选“特殊病种”定点医疗机构?

答:参保人员可以在本人选定的3家定点医疗机构,以及中医、专科及A类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一家,作为本人的“特殊病种”定点医疗机构。我院为肿瘤专科医院,可以选定我院为“特殊病种”定点医院。


3. 不能在我院办理“特殊病种”的情况?

答:

①入试验组的患者;

②在其他医院行放、化疗的患者;

③仅在我院开具化疗方案,不在我院化疗的患者;

④仅在我院开化疗药,不在我院注射治疗的患者。


4. 在我院办理“特殊病种”后在其他医院是否享受特殊病种待遇?

答:门诊仅在我院享受“特殊病种”待遇,住院都可享受“特殊病种”待遇。


5. “特殊病种”患者能享受什么待遇?

答:

①门诊“特殊病种”范围内的药品、诊疗项目可以享受住院比例报销;

②门诊报销费用与住院合并,封顶线为每年30万元。

③在“特殊病种”有效期内(360天)仅缴纳一次起付线。


6. 北京医保患者起付线是多少?

答:

如患者在本年办“特殊病种”前已住过院,则“特殊病种”生效日后住院起付线为650。

 “特殊病种”门诊和住院合并,起付线只扣1个。


7. 不同身份人员“特殊病种”结算周期是什么?

答:

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周期为从特殊病种批准时日计算360天;

②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特殊病种”从批准之日起至当年的12月31日;

③老年人医疗保险:“特殊病种”从批准之日起至当年的12月31日;

④儿童医疗保险:“特殊病种”从批准之日起至当年的8月31日。


8. 患者已在其他医院办理“特殊病种”,且仍在“特殊病种”有效期内,在我院治疗是否享受特殊病种待遇?

答:患者门诊只在其“特殊病种”定点医院享受“特殊病种”待遇,在我院门诊不享受“特殊病种”待遇。


9. 在医保中心将就诊卡信息增加“特殊病种”就生效了么?

答:患者在医保中心将就诊卡信息增加“特殊病种”后,必须到我院将我院“就诊卡”更改为“特殊病种”的身份,待首次在我院发生放/化疗费用时才能启动“特殊病种”。

 

10. “特殊病种”和办理流程

答: 

     


11. 普通医保患者在我院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是多少?

答: